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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金额1.5亿,检察院【不起诉】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发布日期:2022-02-01 18:33:34 关注次数:198

犯罪嫌疑人一:王甲,男,53岁,经商,从事房地产开发等,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月被西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二:王乙,男,50岁,经商,从事铁路物资设备经营等,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北京盈科刑事一部主任叶庚清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介入该案后,历经九个月,十余次往返京青二地,不懈努力,依法全方位展开辩护工作。最终,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在充分听取叶庚清律师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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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关于王乙涉嫌诈骗罪的指控,叶庚清律师经详细阅卷、分析案情、查找判例、理论分析后认为王乙的行为不论在事实层面还是法律层面都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事实层面上,王乙并没有占有涉案1000万元的主观故意,对该笔款项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叶庚清律师在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查阅卷宗后认为,该笔1000万元款项之所以会一直停留在王乙的账户上是由于王甲与王乙先前曾一起合伙投资股票,王甲尚未对王乙还本付利,该事项有相关的转账记录、股市操作记录为证。而该1000万元正是王甲归还王乙的股市本金和收益,王乙并未非法占有该款项,不符合诈骗罪最基本的构成要件。


但是,考虑到单纯从该事实层面展开辩护检察机关采纳的概率相对较低,叶庚清律师还着重从法律定性层面展开了辩护。


首先,诈骗罪中的手段行为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对方索要财物。而在本案中,王乙并未隐瞒事实、虚构真相,留在其账上1000万元资金的性质并非洪甲交给王甲的办事款,而是王甲归还王乙的股市投资款。同时,王乙也没有向洪甲索要财物的行为。王乙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诈骗罪中认识错误的内容必须是导致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并非任何错误。本案中是犯罪嫌疑人王甲让洪甲陷入了只要给钱就能“办事捞人”的错误认识,犯罪嫌疑人王乙只是让洪甲误以为钱款已经全部转移至王甲处,与处分财产毫无关系。


再次,诈骗罪中受骗被害人必须是基于错误认识进而处分了财产,而本案中,洪甲并非是陷入了王乙导致的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故依法不构成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王乙虽未将全部实情告知洪甲,但内容仅仅是在洪甲将与王甲早已约定好的“办事费用”转账完成后,告知洪甲款项全部转至王甲处,此时距离洪甲转账完成已过两年的时间,且该行为也未使得洪甲处分任何财产。而洪甲处分的1.15亿元财产的行为也与王乙无关,王乙主观上对王甲的诈骗行为毫不知情,不能构成诈骗罪。(参考案例:并小检公刑不诉[2017]2号)


最后,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洪甲支付的全部财物金额都是与王甲沟通商定的,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王乙参与了该事项的讨论,双方至始至终均可以保持顺畅的联系,对资金流转的全过程均可以随时核对,而王乙亦没有虚增、隐匿任何款项的行为和可能性。公安机关的指控有悖事实,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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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西宁市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叶庚清律师辩护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对王乙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次日释放王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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