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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律师辩护之定罪量刑标准规定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发布日期:2022-01-30 13:16:05 关注次数:141

刑事律师详解职务侵占罪之定罪量刑标准最新规定

职务侵占罪之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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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之律师释义

    “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进行企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非以公司形式组成的经济实体,如厂矿、商店、宾馆饭店以及其他服务性企业。   

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 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 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例如,经理将应为本单位的财产收人转到个人帐户或者私自送给他人;会计人员将公司收入不入帐,据为己有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4) 根据本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款的规定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本款所列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审理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了如下解释:(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职务侵占罪之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职务侵占罪之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3.9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便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年6月12日)

 

(九)职务侵占罪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五年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不满二百万元的,每增加四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二百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基准刑在十年以上,除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从犯或者两个以上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并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得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走私、行贿、非法经营、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职务侵占罪之定罪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数额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之司法解释

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

(2005年6月24日)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现予网上公布,供各地公安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时借鉴参考。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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