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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标准之最新规定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发布日期:2022-02-08 21:23:23 关注次数:93

组织卖淫罪、强迫、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标准之最新规定

一、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之刑法规定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标准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

四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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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卖淫罪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

四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修改为:“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组织卖淫罪之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

第七十五条 [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六条 [强迫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七条 [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协助组织卖淫罪之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

十二、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77条修改为:[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四款)]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组织卖淫罪之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第二条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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