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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情形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发布日期:2022-02-26 21:22:52 关注次数:110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认罪认罚的;


(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一)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二)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三)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

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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