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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什么?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发布日期:2022-02-27 07:07:21 关注次数:122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不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援引该规定但申请事项表述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向其说明情况,并在其修改申请材料后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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