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了解下,办案机关是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六)向看守所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的材料;
(七)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