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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发布日期:2019-06-18 20:42:53 关注次数:111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通知

(高检侦监[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经研究并报院领导批准,从即日起不再执行《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今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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