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公安机关、辩护人未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且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