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时,速裁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比,在审理程序上有着鲜明的特点: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不受送达期限限制( 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开庭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开庭通知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
速裁程序开庭的基本流程: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并核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情况。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
应当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可以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