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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哪些情形下不能使用简易程序的审理?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发布日期:2022-03-27 17:45:06 关注次数:78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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