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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估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发布日期:2022-03-09 15:48:54 关注次数:99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如何来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可以采取量化方式,设置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否决项目等具体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况可以作为综合评估的参考。

加分项目可以包括:


(一)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


(三)积极退赃、退赔的;


(四)被害人有过错的;


(五)系在校学生犯罪的;


(六)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的;


(七)能够提供适格保证人或者缴纳足额保证金的;


(八)具备监视居住条件的;


(九)其他应当加分的情形。

减分项目可以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供述不稳定,反复翻供的;


(二)矛盾尚未化解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市没有固定住所、固定工作,无力维持正常生活的;


(四)办案机关明确反对变更强制措施,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且具有合法、合理的理由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所居住社区明确反对变更强制措施,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且具有合法、合理的理由的;


(六)其他应当减分的情形。

否决项目可以包括: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


(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不宜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


(四)提供的申请材料故意造假的;


(五)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有无必要继续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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