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原东峰的个人网站!

北京优秀刑事律师原东峰

  1. 优秀刑事律师无罪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
  2. 经验丰富|案例众多|值得托付!

服务咨询热线

18515671376

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审查逮捕时应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发布日期:2022-02-20 19:01:01 关注次数:96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七)犯罪嫌疑人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没有逮捕必要

推荐案例

Testimonial
咨询热线

1851567137618515671376

邮箱:58800789@qq.com

QQ:58800789